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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校即將辦理公共藝術徵求行政代辦延伸弊端提醒作者:李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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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11年11月10日工程稽字第1111300340號函辦理。
輿情報導公共藝術代辦亂象,遭質疑有弊,其原因為機關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34條,委託廠商協助辦理公共藝術設置相關工作,於組成徵選小組時,廠商將特定委員列入名單,而機關依廠商推薦名單組成徵選小組,致產生弊端。徵選委員係協助機關選擇合適之公共藝術作品,爰應由機關負責遴選徵選小組之委員,不應未盡責任,由廠商決定委員名單。
請注意下列事項,並加強查察旨揭相關採購之履約管理:
機關辦理公共藝術,受委託代辦廠商僅屬協助角色,機關不因委託辦理而免除其責。
文化部111年8月16日文藝字第1113021861號通函,說明機關辦理公共藝術應以自辦為原則,如須依規定委託代辦,應落實督導及輔導之責。
工程會111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028號通函(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說明四,說明機關採購個案縱有委託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者,機關仍應負全責及承擔成敗責任,並請督導各廠商確實依約履行及負責,避免採購缺失。 - 日期:112-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