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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伙食費已於薪餉..
官兵主副食費屬免稅項目;薪餉中代扣之伙食費,係團體開伙單位人員繳交伙食團之費用,原已併計薪資總額課稅,止伙費係退回原繳費款,非所得項目。給與項目應免稅 > 伙食費已於薪餉中扣繳,嗣後因辦理止伙,由伙食團撥入個人薪資帳戶,須否課稅?
官兵主副食費屬免稅項目;薪餉中代扣之伙食費,係團體開伙單位人員繳交伙食團之費用,原已併計薪資總額課稅,止伙費係退回原繳費款,非所得項目。給與項目應免稅 > 伙食費已於薪餉中扣繳,嗣後因辦理止伙,由伙食團撥入個人薪資帳戶,須否課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因公受傷至民間..
財政部100.8.18.台財稅第10000252410號函釋,依「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醫療費用補助規定」領取之醫療補助費,可認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因公受傷至民間醫院就診需否課稅?
財政部100.8.18.台財稅第10000252410號函釋,依「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醫療費用補助規定」領取之醫療補助費,可認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因公受傷至民間醫院就診需否課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金門人不需納稅..
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居民之所得免稅;惟已隨戰地政務停止而取消免稅規定。故官兵無論其戶籍所在地為何,自101年起,薪資所得均須依法徵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金門人不需納稅,如戶籍在金門之官兵,是否需要繳稅?
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居民之所得免稅;惟已隨戰地政務停止而取消免稅規定。故官兵無論其戶籍所在地為何,自101年起,薪資所得均須依法徵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金門人不需納稅,如戶籍在金門之官兵,是否需要繳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送訓考證照費用..
送訓考證費用屬服務單位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非屬個人之所得。給與項目應免稅 > 送訓考證照費用是否須要扣稅?
送訓考證費用屬服務單位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非屬個人之所得。給與項目應免稅 > 送訓考證照費用是否須要扣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勞軍款由政府、..
機關團體給付個人之所得,不論其經費來源為何,須視其給付性質,如係因其職務或工作所給予,如獎勵績優、慰勞辛勞等,即屬薪資所得,須依法課徵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勞軍款由政府、私人透過軍人之友社代收代付款項,如果發給個人是否要課稅?
機關團體給付個人之所得,不論其經費來源為何,須視其給付性質,如係因其職務或工作所給予,如獎勵績優、慰勞辛勞等,即屬薪資所得,須依法課徵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勞軍款由政府、私人透過軍人之友社代收代付款項,如果發給個人是否要課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代收款(營站盈..
一、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2502點盈餘運用範圍規定,國軍福利作業各營運中心(各司令部、福利總處)依規定編列「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工作」預算經費,運用範圍包含: (一)有助於官兵心靈改革,淨化風氣與社教活動、講演等團體性支出及有關作業費用。 (二)官兵休閒康樂、競賽、體育活動等有關作業支出。 (三)辦理節慶、慶生及家屬懇親、聯誼活動等有關作
一、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2502點盈餘運用範圍規定,國軍福利作業各營運中心(各司令部、福利總處)依規定編列「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工作」預算經費,運用範圍包含: (一)有助於官兵心靈改革,淨化風氣與社教活動、講演等團體性支出及有關作業費用。 (二)官兵休閒康樂、競賽、體育活動等有關作業支出。 (三)辦理節慶、慶生及家屬懇親、聯誼活動等有關作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志願士兵服役期..
一、依財政部62.6.7.台財稅第3428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二、志願役官兵因不適服現役退伍,如未服滿規定年限者,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繳還之款項,均屬違約賠償,參照
一、依財政部62.6.7.台財稅第3428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二、志願役官兵因不適服現役退伍,如未服滿規定年限者,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繳還之款項,均屬違約賠償,參照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公餘進修補助費..
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領取之學費補助,依財政部100.7.11.台財稅字第10000198210號函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公餘進修補助費是否在免稅額範圍內?
依「國軍軍職人員公餘進修實施規定」領取之學費補助,依財政部100.7.11.台財稅字第10000198210號函釋,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公餘進修補助費是否在免稅額範圍內?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回役人員、教召..
一、回役人員如果已恢復職務,其薪餉為薪資所得則須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二、教點召人員領取日支費部分,已經財政部解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免稅項目。 三、依財政部88.8.12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如因涉及刑事案件或懲戒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
一、回役人員如果已恢復職務,其薪餉為薪資所得則須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二、教點召人員領取日支費部分,已經財政部解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免稅項目。 三、依財政部88.8.12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如因涉及刑事案件或懲戒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給付軍事監獄收..
依監獄行刑法第32條、第33條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6.3.26.台財稅第861889629號函),免予扣繳,惟應列單申報。給與項目應免稅 > 給付軍事監獄收容人之作業金是否屬免稅項目?如需扣繳應如何辦理?
依監獄行刑法第32條、第33條給予受刑人之勞作金及獎勵費用,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財政部86.3.26.台財稅第861889629號函),免予扣繳,惟應列單申報。給與項目應免稅 > 給付軍事監獄收容人之作業金是否屬免稅項目?如需扣繳應如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