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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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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空軍軍官執行飛行勤務及海軍軍官在艦艇上服務,均有額外之危險性,其所支領之空軍飛行加給、海軍海勤加給如果擴大解釋為工作上所獲得之薪資所得,是否有失公平原則?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故國軍官兵各項給與得否免納所得稅,均須尋求法源依據,始得依法免稅。
二、所得稅法修正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後,已無身分別及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本部旋即彙整國軍官兵各項給與,且依其給付性質,分析有無所得稅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對於各該給與項目免稅之適用,並分類函請財政部解釋。過程中,財政部均要求檢附各項給與發放規定,以判斷該項給與之給付性質,有無免稅條文之適用。
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國軍各項勤務性加給之發放規定,概以「取具該項職務所需專長」、「占該項編制職缺」及「實際服行該項勤務」為共通性條件,核屬所得稅法定義之薪資所得。海、空勤加給並無免稅條文之適用,且其發放規定未脫各項勤務加給之特性範圍,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並無疑義。
四、至於續服飛行獎金部分,其申請對象為「陸、海、空軍上校階以下實際服飛行勤務或續支空勤勤務加給,已填具志願服現役五年之保證書,符合下列條件之飛行軍官...」、發放規定包含「經核定支領本獎助金之飛行軍官,其當年度考績考核在甲等以上,且達當年度陸、海、空軍飛行人員分類及各類人員最低飛行時間或架次者,發給該年度獎助金」,均難以說明非屬「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