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計室
:::
網站導覽
│
English
│
回首頁
│ 字級:
小
中
大
變更字變大小不影響資料瀏覽,替方式 [檢視]->[字型]->選擇[較大、中、較小] 。或[Ctrl]+[+]放大,[Ctrl]+[-] 縮小
業務職掌
法令規章
表格下載
業務流程
常見問答集
English
:::
單位介紹
主計室
業務職掌
法令規章
表格下載
業務流程
常見問答集
:::
首頁
>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CTRL]+[P]列印
|分享到
常
見問答集
==全部分類=====
軍人課稅配套措施
給與項目應免稅
薪資所得扣繳作業
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稅務違章罰則
稅務作業服務
其他
替代連結:
軍人課稅配套措施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薪資所得扣繳作業
|
綜合所得結算申報
|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
|
稅務違章罰則
|
稅務作業服務
|
其他
|
關鍵字搜尋
113-01-25
回清單列表
現役官兵薪餉實質含有房屋津貼、副食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副食費等4項,只是科目有無減併與否,為何僅有併銷前享有免稅額,對年輕軍士官有失公平原則。
從併銷後到現在公務人員均依相同方式辦理,財政部解釋文指出,併銷前享有免稅待遇者,併銷後得繼續享有免稅,因此併銷後而服公職或任軍職人員,因從未領取上述津貼,故無法繼續享有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