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25
有關84.7.1.前畢業任官者得予減除眷屬實物代金口數金額部分,如併銷後任官,惟併銷前已就讀軍事院校並領有眷補費者,該併銷項目口數得否免稅?
一、房租津貼、副食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均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或政務官之公費支給。
二、軍事院校學生任官前並未支領上述給與,故無併銷之事實(縱當時併入學生津貼,因任官後未支領是項給與),依規定無法予以免稅。
二、軍事院校學生任官前並未支領上述給與,故無併銷之事實(縱當時併入學生津貼,因任官後未支領是項給與),依規定無法予以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