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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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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現役軍人課稅後待遇調整及「課多少、補多少」之相關配套措施提問..
一、本部已於100.9.29.以國力企綜字第1000003347號令,轉頒行政院核定修正「國軍志願役勤務加給表」及「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學術研究費表」,自101.1.1.生效,並隨附「國防部因應取消軍人免稅配套措施宣導資料」及「取消軍人免稅配套措施問與答」,請各級主官、管運用各項時機加強宣導紀錄備查,以建立共識,支持國家政策。 二、每個人的應稅條件不同(如已、未婚、撫養親屬、配偶或其他收入、利息..<詳全文>
建議爭取軍人加班費、戰備值勤費等等給與。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0.11.26.函略以:國軍待遇結構中,行政院業已將其工作特性及未支領加班費的情形,改以支領志願役勤務加給方式改善,不宜另增戰備超勤費。 二、為因應取消軍人免稅,志願役勤務加給將自101.1.1.起有所調整,現階段,由於國防經費無法支應等因素,暫無支給加班費的規劃。 三、未來將俟全面實施募兵制後,在國家財政許可的情況下,規劃爭取軍職人員支給加班費相關事宜。<詳全文>
空軍軍官執行飛行勤務及海軍軍官在艦艇上服務,均有額外之危險性..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故國軍官兵各項給與得否免納所得稅,均須尋求法源依據,始得依法免稅。 二、所得稅法修正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後,已無身分別及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本部旋即彙整國軍官兵各項給與,且依其給付性..<詳全文>
房租津貼免稅之標準為何?眷屬補助費免稅之口別及金額如何區分?
一、房租津貼係於78.7.1.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及公費,免稅給與金額係以扣繳稅款月份當時階級(非併銷當時)為標準,如目前階級在併銷前應領取700元,縱使併銷時領取金額為500元,仍以700元為免稅額。 二、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1大口,至84.7.1.併銷完畢,原併銷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眷口別、眷屬口數計算..<詳全文>
現役官兵薪餉實質含有房屋津貼、副食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副..
從併銷後到現在公務人員均依相同方式辦理,財政部解釋文指出,併銷前享有免稅待遇者,併銷後得繼續享有免稅,因此併銷後而服公職或任軍職人員,因從未領取上述津貼,故無法繼續享有免稅。<詳全文>
有關84.7.1.前畢業任官者得予減除眷屬實物代金口數金額部..
一、房租津貼、副食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均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或政務官之公費支給。 二、軍事院校學生任官前並未支領上述給與,故無併銷之事實(縱當時併入學生津貼,因任官後未支領是項給與),依規定無法予以免稅。<詳全文>
保險金與退休俸是否免稅?
除退休俸新制部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內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所發放的各項給與免稅)及新、舊制保險金(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免稅外,其餘各項退職所得均須納入定額免稅計算。<詳全文>
依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之給付免稅,則儲蓄險按年發還之給付,..
一、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二、屬人身保險部分,無論其繳付及給付契約為何,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等,其保險給付均可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個人領取之壽險、醫療險及儲蓄險等,是否屬於免稅項目?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人身保險之給付,可免納所得稅。 二、惟死亡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須依該條例課稅。<詳全文>
慈善捐款得否予以免稅?
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選擇列舉扣除額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予扣除。 二、惟須以無償捐助給合法設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為限。<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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