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兵100年薪資所得仍然免稅,但如因故未領,延至101年以後..
依本部100.9.29.國主財會000003228號令轉財政部100.9.19.台財稅10000256020號函釋,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100年度結束時簽發之團體獎金,如果在收支結束日前(101年..
依本部100.9.29.國主財會000003228號令轉財政部100.9.19.台財稅10000256020號函釋,國軍官兵依100.12.31.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均係於年度結束後發給,則其課稅年度應如..
年終獎金之發放係慰勉軍職人員年度內工作表現之辛勞,若依財政部59.4.9.台財稅字第23224號函釋,則軍職人員100年之年終獎金必須納入101年所得納稅,建議國防部協調財政部專案減免「100年度年終獎金」課稅事宜。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故不論其權責發生年度,概以給付年度為課稅年度。
二、惟考量國軍組織縱深等因素,有關各項屬100年度給付之所得,因預算或行政程..<詳全文>
薪餉單內屬外島加給部分需否課稅?
財務單位每月發放之外島加給(地域加給)屬薪資所得,須納入扣繳申報作業。<詳全文>
主副食費是否需要扣繳?
依財政部100.7.6.台財稅第10000198150號函釋,主副食費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伙食費已於薪餉中扣繳,嗣後因辦理止伙,由伙食團撥入個人薪資帳..
官兵主副食費屬免稅項目;薪餉中代扣之伙食費,係團體開伙單位人員繳交伙食團之費用,原已併計薪資總額課稅,止伙費係退回原繳費款,非所得項目。<詳全文>
因公受傷至民間醫院就診需否課稅?
財政部100.8.18.台財稅第10000252410號函釋,依「國軍官兵因公負傷醫療費用補助規定」領取之醫療補助費,可認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金門人不需納稅,如戶籍在金門之官兵,是否需要繳稅?
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居民之所得免稅;惟已隨戰地政務停止而取消免稅規定。故官兵無論其戶籍所在地為何,自101年起,薪資所得均須依法徵免所得稅。<詳全文>
送訓考證照費用是否須要扣稅?
送訓考證費用屬服務單位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非屬個人之所得。<詳全文>
勞軍款由政府、私人透過軍人之友社代收代付款項,如果發給個人是..
機關團體給付個人之所得,不論其經費來源為何,須視其給付性質,如係因其職務或工作所給予,如獎勵績優、慰勞辛勞等,即屬薪資所得,須依法課徵所得稅。<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