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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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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空軍軍官執行飛行勤務及海軍軍官在艦艇上服務,均有額外之危險性..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故國軍官兵各項給與得否免納所得稅,均須尋求法源依據,始得依法免稅。 二、所得稅法修正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後,已無身分別及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本部旋即彙整國軍官兵各項給與,且依其給付性..<詳全文>
房租津貼免稅之標準為何?眷屬補助費免稅之口別及金額如何區分?
一、房租津貼係於78.7.1.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及公費,免稅給與金額係以扣繳稅款月份當時階級(非併銷當時)為標準,如目前階級在併銷前應領取700元,縱使併銷時領取金額為500元,仍以700元為免稅額。 二、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1大口,至84.7.1.併銷完畢,原併銷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屬口數後「當年度」之眷口別、眷屬口數計算..<詳全文>
現役官兵薪餉實質含有房屋津貼、副食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副..
從併銷後到現在公務人員均依相同方式辦理,財政部解釋文指出,併銷前享有免稅待遇者,併銷後得繼續享有免稅,因此併銷後而服公職或任軍職人員,因從未領取上述津貼,故無法繼續享有免稅。<詳全文>
有關84.7.1.前畢業任官者得予減除眷屬實物代金口數金額部..
一、房租津貼、副食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均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或政務官之公費支給。 二、軍事院校學生任官前並未支領上述給與,故無併銷之事實(縱當時併入學生津貼,因任官後未支領是項給與),依規定無法予以免稅。<詳全文>
保險金與退休俸是否免稅?
除退休俸新制部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內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所發放的各項給與免稅)及新、舊制保險金(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免稅外,其餘各項退職所得均須納入定額免稅計算。<詳全文>
依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之給付免稅,則儲蓄險按年發還之給付,..
一、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二、屬人身保險部分,無論其繳付及給付契約為何,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等,其保險給付均可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個人領取之壽險、醫療險及儲蓄險等,是否屬於免稅項目?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人身保險之給付,可免納所得稅。 二、惟死亡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須依該條例課稅。<詳全文>
慈善捐款得否予以免稅?
一、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選擇列舉扣除額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予扣除。 二、惟須以無償捐助給合法設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為限。<詳全文>
以特別費(或主官行政費)採辦禮品、獎品,及以團體獎金購買飲料..
機關團體之團康費得予免稅,惟其要件係以用於全體員工,且無法分辨個人領受金額為限;如購買禮盒發給個人,因禮盒之金額明確,應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詳全文>
行政事務費、主官行政費採購發放紀念品,是否辦理扣繳?
紀念品通常價值不高,僅只紀念性質,列屬政府贈與項目;惟如該項紀念品價值過高,仍應以實物現值辦理扣繳申報作業。<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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