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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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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別費(或主官行政費)採辦禮品、獎品,及以團體獎金購買飲料發交官兵等情形,應否歸列個人薪資所得?
機關團體之團康費得予免稅,惟其要件係以用於全體員工,且無法分辨個人領受金額為限;如購買禮盒發給個人,因禮盒之金額明確,應計入個人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