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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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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依國稅局講師課程資料,機關給付之健康檢查費屬個人薪資所得,則官兵之彈藥健康檢查費是否屬之?
一、依財政部解釋,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係指由服務單位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或由員工完成健康檢查後檢據結報等。
二、財政部另對雇主負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解釋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三、本部現行年度體格檢查、從事特殊工作須實施之健康檢查等作業,均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強制實施,並由國軍醫院執行,既未編列預算補助官兵個人,亦無官兵得檢具其他醫療院所健康檢查單據結報情形,自非官兵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