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25
運動選手參加比賽所獲獎金須扣繳稅款,可否減列所須支付聘請防護員、往返機票及食宿等必要費用後,計算所得總額;另參加國外比賽獲得名次,所得獎金須否納入申報?
一、競技、競賽獎金係以總額計算;如參加國外機構舉辦之比賽,因非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不在我國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二、運動選手如比賽成績優異,獲得政府所給付之獎金,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
二、運動選手如比賽成績優異,獲得政府所給付之獎金,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