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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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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結婚、生育等各項補助費是否屬於薪資所得?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官兵領取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休假補助費,均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
二、各項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業經財政部對公教人員解釋在案,非因應軍人薪資所得課稅所作解釋,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