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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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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25
因應政府少子化政策,各縣市政府給予之生育補助費屬「免稅項目」,而國軍對現役官兵之生育補助費卻為「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明顯規範不同。
一、國軍官兵生育補助費之申領對象,限為志願役官兵,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定義;而縣、市政府所發放之補助費、幼兒教育券等,不分職業、身分,且毋須民眾提供勞務即可領取,故屬政府贈與性質,彙整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如下:
(一)台財稅第870083734號函,公務人員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規定,核屬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並由受領人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台財稅字第0930452841號令,各縣市政府發放之幼兒教育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三)台財稅字第09800145630號函,鄉公所依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發給之生育補助費,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除因政策需求,修改現行稅法規定外,生育補助費仍須列計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