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25
每月薪餉扣繳之退撫費,可否免列入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
一、依財政部84.12.11.台財稅第841662792號函釋,公務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基金應併計撥繳年度所得課稅,爰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二、軍人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係屬列舉扣除項目,如選擇標準扣除額,則不另行扣除,故於薪餉發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二、軍人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係屬列舉扣除項目,如選擇標準扣除額,則不另行扣除,故於薪餉發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