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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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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100年度結束時簽發之團體獎金,如果在收支結束日前(101年)發放個人,是否可以爭取納入免稅?
依本部100.9.29.國主財會000003228號令轉財政部100.9.19.台財稅10000256020號函釋,國軍官兵依100.12.31.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