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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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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25
年終工作獎金及考績獎金均係於年度結束後發給,則其課稅年度應如何歸屬?
年終獎金之發放係慰勉軍職人員年度內工作表現之辛勞,若依財政部59.4.9.台財稅字第23224號函釋,則軍職人員100年之年終獎金必須納入101年所得納稅,建議國防部協調財政部專案減免「100年度年終獎金」課稅事宜。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故不論其權責發生年度,概以給付年度為課稅年度。
二、惟考量國軍組織縱深等因素,有關各項屬100年度給付之所得,因預算或行政程序等故,延至101年度支付者,業經財政部100.9.19.台財稅第10000256020號函釋,同意免納所得稅(本部100.9.29.國主財會1000003228號令轉頒)。
三、至官兵100年度之年終工作獎金、考績獎金均核定於101年春節前10日發放,無論就「權責發生」抑或「收付實現」原則,均屬101年度薪資所得,無法享有免稅(財政部業併同上開函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