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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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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代收款(營站盈餘)發給個人是否須要課稅?回饋金購買禮品或以現金發放是否須要課稅?
一、依「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32502點盈餘運用範圍規定,國軍福利作業各營運中心(各司令部、福利總處)依規定編列「推展官兵文康活動及服務工作」預算經費,運用範圍包含:
(一)有助於官兵心靈改革,淨化風氣與社教活動、講演等團體性支出及有關作業費用。
(二)官兵休閒康樂、競賽、體育活動等有關作業支出。
(三)辦理節慶、慶生及家屬懇親、聯誼活動等有關作業支出。
(四)官兵慰問、疑難諮詢、家屬連繫及其他官兵眷屬服務性之作業支出。
故營站盈餘如以慰問金(品)發給官兵個人,核屬薪資所得;如發給眷屬,可視為政府贈與。
二、資源回收回饋金70%,得以公平、公開之原則,由單位明訂獎勵標準與核發金額並列舉具體事實,由各單位召集人簽奉主官核准後,作為實際執行資源回收工作人員之獎勵,爰屬領受人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