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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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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志願士兵服役期間已扣繳稅款,未來如因不適服現役繳回退學賠款,可否辦理退稅?
一、依財政部62.6.7.台財稅第3428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二、志願役官兵因不適服現役退伍,如未服滿規定年限者,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繳還之款項,均屬違約賠償,參照上述財政部函釋,並非所得之減少,爰無所稱退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