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計室

::: 首頁 >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分享到Facebook(另開新視窗)X(另開新視窗)Flickr(另開新頁面)
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回役人員、教召人員薪資,是否須辦理扣繳作業?
一、回役人員如果已恢復職務,其薪餉為薪資所得則須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二、教點召人員領取日支費部分,已經財政部解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免稅項目。
三、依財政部88.8.12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如因涉及刑事案件或懲戒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於復職時,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1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二)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除檢附相關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外,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三)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依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