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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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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因應精粹案實施,單位奉令將於101年1月1日裁撤,目前配合上級規劃,向高雄市國稅局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爾後裁撤時何時須提出刪除編號之申請?抑或今年管制裁撤單位不提出申請?
一、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二、財政部81.5.6.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及87.3.26.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釋,其10日之起算,在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之日為準;其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