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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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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25
扣繳義務人應如何指定?有何要求?
一、所得稅法第7條第4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二、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薪資、...、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三、財政部88.7.8.台財稅第881924323號函釋略以,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