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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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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3-01-25
扣繳義務人若指定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擔任,若該主管拒絕時應如何處理?
一、所得稅法:
(一)第7條第5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二)第8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繳納之。
(三)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薪資、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
二、財政部88.7.8.台財稅字第881924323號函釋略以,機關團體之扣繳義務人為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由各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自行指定之。機關團體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或團體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
三、綜上規定,職司給付費款、獎金、給與之單位(幕僚部門),應於給付時按規定辦理扣繳,即為責應扣繳單位。機關首長或單位主官,按該單位(部門)業務職掌,依法指定扣繳義務人,並無所稱個人意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