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1-25
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表人事人員簽章部分,囿於人事人員僅能依其戶口名簿確認親屬關係,如受扶養人數重複申報,而遭國稅局處罰,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或單位人事人員負責?
一、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表有關人事人員簽章部分,僅為簽證納稅義務人任官日期,毋需對其他部分負責。
二、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表係填交扣繳義務人,依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不同納稅義務人有共同扶養親屬時(如夫妻之子女、兄弟之父母),可分別填列同一人;惟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夫妻須合併申報外,父母則須自行協調,列由兄弟姊妹其中一人扶養。
二、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表係填交扣繳義務人,依當年度「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不同納稅義務人有共同扶養親屬時(如夫妻之子女、兄弟之父母),可分別填列同一人;惟辦理結算申報時,除夫妻須合併申報外,父母則須自行協調,列由兄弟姊妹其中一人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