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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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廚餘回收及資源回收所得是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92.5.19.台財稅字第0920451396號函釋,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廢棄物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得以代收代付或列入預算方式辦理。準此,有關資源回收物品變賣所得款項,執行機關如以列入單位預算辦理,全數解繳公庫者,可免徵營業稅;惟執行機關如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將變賣所得款項存入依規定設置之專戶,並採專款專用,未全數解繳公庫者,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