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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送訓考證照費用..
送訓考證費用屬服務單位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非屬個人之所得。給與項目應免稅 > 送訓考證照費用是否須要扣稅?
送訓考證費用屬服務單位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非屬個人之所得。給與項目應免稅 > 送訓考證照費用是否須要扣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個人獎金須要課..
發給個人之獎金(品),均屬職務上或工作之所得,均須納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給與項目應免稅 > 個人獎金須要課稅,單位發放之禮券是否需要課稅?
發給個人之獎金(品),均屬職務上或工作之所得,均須納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給與項目應免稅 > 個人獎金須要課稅,單位發放之禮券是否需要課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個人領取之壽險..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人身保險之給付,可免納所得稅。 二、惟死亡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須依該條例課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個人領取之壽險、醫療險及儲蓄險等,是否屬於免稅項目?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屬人身保險之給付,可免納所得稅。 二、惟死亡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部分,須依該條例課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個人領取之壽險、醫療險及儲蓄險等,是否屬於免稅項目?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保險金與退休俸..
除退休俸新制部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內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所發放的各項給與免稅)及新、舊制保險金(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免稅外,其餘各項退職所得均須納入定額免稅計算。給與項目應免稅 > 保險金與退休俸是否免稅?
除退休俸新制部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內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所發放的各項給與免稅)及新、舊制保險金(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免稅外,其餘各項退職所得均須納入定額免稅計算。給與項目應免稅 > 保險金與退休俸是否免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長官探病發放紅..
單位長官慰勞、慰問發給之禮金(品),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核屬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範圍,須辦理扣繳申報作業。給與項目應免稅 > 長官探病發放紅包是否需要課稅?
單位長官慰勞、慰問發給之禮金(品),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核屬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範圍,須辦理扣繳申報作業。給與項目應免稅 > 長官探病發放紅包是否需要課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金門人不需納稅..
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居民之所得免稅;惟已隨戰地政務停止而取消免稅規定。故官兵無論其戶籍所在地為何,自101年起,薪資所得均須依法徵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金門人不需納稅,如戶籍在金門之官兵,是否需要繳稅?
金門、馬祖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居民之所得免稅;惟已隨戰地政務停止而取消免稅規定。故官兵無論其戶籍所在地為何,自101年起,薪資所得均須依法徵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金門人不需納稅,如戶籍在金門之官兵,是否需要繳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空軍軍官執行飛..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故國軍官兵各項給與得否免納所得稅,均須尋求法源依據,始得依法免稅。 二、所得稅法修正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後,已無身分別及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本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故國軍官兵各項給與得否免納所得稅,均須尋求法源依據,始得依法免稅。 二、所得稅法修正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後,已無身分別及職業別之免稅規定。本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房租津貼免稅之..
一、房租津貼係於78.7.1.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及公費,免稅給與金額係以扣繳稅款月份當時階級(非併銷當時)為標準,如目前階級在併銷前應領取700元,縱使併銷時領取金額為500元,仍以700元為免稅額。 二、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1大口,至84.7.1.併銷完畢,原併銷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
一、房租津貼係於78.7.1.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及公費,免稅給與金額係以扣繳稅款月份當時階級(非併銷當時)為標準,如目前階級在併銷前應領取700元,縱使併銷時領取金額為500元,仍以700元為免稅額。 二、眷屬實物代金自80.7.1.起逐年併銷1大口,至84.7.1.併銷完畢,原併銷之口別,因時間因素依序升口或喪失報領實物配給之條件者,以升口或減少眷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官兵100年薪..
依本部100.9.29.國主財會000003228號令轉財政部100.9.19.台財稅10000256020號函釋,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官兵100年薪資所得仍然免稅,但如因故未領,延至101年以後發給,須否課稅?
依本部100.9.29.國主財會000003228號令轉財政部100.9.19.台財稅10000256020號函釋,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官兵100年薪資所得仍然免稅,但如因故未領,延至101年以後發給,須否課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受扶養子女在校..
子女在校依在學成績等一定條件所領取之獎學金屬免稅項目。給與項目應免稅 > 受扶養子女在校領取之獎學金是否需納綜合所得稅扣繳?
子女在校依在學成績等一定條件所領取之獎學金屬免稅項目。給與項目應免稅 > 受扶養子女在校領取之獎學金是否需納綜合所得稅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