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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財政部解釋,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係指由服務單位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或由員工完成健康檢查後檢據結報等。 二、財政部另對雇主負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解釋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三、本部現行年度體格檢查、從事特殊工作須實施之健康檢查等作業,均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強制實施,並由國
一、依財政部解釋,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係指由服務單位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或由員工完成健康檢查後檢據結報等。 二、財政部另對雇主負擔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費,解釋不視為該員工之薪資所得。 三、本部現行年度體格檢查、從事特殊工作須實施之健康檢查等作業,均係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強制實施,並由國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依所得稅法規定..
一、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二、屬人身保險部分,無論其繳付及給付契約為何,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等,其保險給付均可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依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之給付免稅,則儲蓄險按年發還之給付,應否課稅?
一、依「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二、屬人身保險部分,無論其繳付及給付契約為何,如「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等,其保險給付均可免納所得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依所得稅法規定,人身保險之給付免稅,則儲蓄險按年發還之給付,應否課稅?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每月薪餉扣繳之..
一、依財政部84.12.11.台財稅第841662792號函釋,公務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基金應併計撥繳年度所得課稅,爰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二、軍人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係屬列舉扣除項目,如選擇標準扣除額,則不另行扣除,故於薪餉發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給與項目應免稅 > 每月薪餉扣繳之退撫費,可否免列入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
一、依財政部84.12.11.台財稅第841662792號函釋,公務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基金應併計撥繳年度所得課稅,爰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二、軍人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係屬列舉扣除項目,如選擇標準扣除額,則不另行扣除,故於薪餉發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給與項目應免稅 > 每月薪餉扣繳之退撫費,可否免列入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志願士兵服役期..
一、依財政部62.6.7.台財稅第3428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二、志願役官兵因不適服現役退伍,如未服滿規定年限者,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繳還之款項,均屬違約賠償,參照
一、依財政部62.6.7.台財稅第34283號函釋,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之工作訓練費,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 二、志願役官兵因不適服現役退伍,如未服滿規定年限者,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發給及賠償辦法」、「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繳還之款項,均屬違約賠償,參照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尾牙摸彩活動時..
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二、所詢長官個人提供加碼獎金,因未指明特定之個人收取,係屬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法第8條第10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雖給予之個人無扣繳義務,惟取得所得者,仍應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給與項目應免稅 &
一、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二、所詢長官個人提供加碼獎金,因未指明特定之個人收取,係屬機會中獎獎金(所得稅法第8條第10款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雖給予之個人無扣繳義務,惟取得所得者,仍應依規定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給與項目應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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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高,僅只紀念性質,列屬政府贈與項目;惟如該項紀念品價值過高,仍應以實物現值辦理扣繳申報作業。給與項目應免稅 > 行政事務費、主官行政費採購發放紀念品,是否辦理扣繳?
不高,僅只紀念性質,列屬政府贈與項目;惟如該項紀念品價值過高,仍應以實物現值辦理扣繳申報作業。給與項目應免稅 > 行政事務費、主官行政費採購發放紀念品,是否辦理扣繳?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有關84.7...
一、房租津貼、副食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均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或政務官之公費支給。 二、軍事院校學生任官前並未支領上述給與,故無併銷之事實(縱當時併入學生津貼,因任官後未支領是項給與),依規定無法予以免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有關84.7.1.前畢業任官者得予減除眷屬實物代金口數金額部分,如併銷後任官,惟併銷前已就讀軍事院校並領有眷補費者,該併
一、房租津貼、副食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均併入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或政務官之公費支給。 二、軍事院校學生任官前並未支領上述給與,故無併銷之事實(縱當時併入學生津貼,因任官後未支領是項給與),依規定無法予以免稅。給與項目應免稅 > 有關84.7.1.前畢業任官者得予減除眷屬實物代金口數金額部分,如併銷後任官,惟併銷前已就讀軍事院校並領有眷補費者,該併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年終工作獎金及..
故不論其權責發生年度,概以給付年度為課稅年度。 二、惟考量國軍組織縱深等因素,有關各項屬100年度給付之所得,因預算或行政程序等故,延至101年度支付者,業經財政部100.9.19.台財稅第10000256020號函釋,同意免納所得稅(本部
故不論其權責發生年度,概以給付年度為課稅年度。 二、惟考量國軍組織縱深等因素,有關各項屬100年度給付之所得,因預算或行政程序等故,延至101年度支付者,業經財政部100.9.19.台財稅第10000256020號函釋,同意免納所得稅(本部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回役人員、教召..
一、回役人員如果已恢復職務,其薪餉為薪資所得則須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二、教點召人員領取日支費部分,已經財政部解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免稅項目。 三、依財政部88.8.12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如因涉及刑事案件或懲戒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
一、回役人員如果已恢復職務,其薪餉為薪資所得則須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扣繳。 二、教點召人員領取日支費部分,已經財政部解釋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免稅項目。 三、依財政部88.8.12台財稅第881932202號函釋,如因涉及刑事案件或懲戒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
單位介紹 > 行政單位 > 主計室 > 常見問答集 > 給與項目應免稅 > 因應政府少子化..
一、國軍官兵生育補助費之申領對象,限為志願役官兵,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定義;而縣、市政府所發放之補助費、幼兒教育券等,不分職業、身分,且毋須民眾提供勞務即可領取,故屬政府贈與性質,彙整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如下: (一)台財稅第870083734號函,公務人員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
一、國軍官兵生育補助費之申領對象,限為志願役官兵,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定義;而縣、市政府所發放之補助費、幼兒教育券等,不分職業、身分,且毋須民眾提供勞務即可領取,故屬政府贈與性質,彙整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如下: (一)台財稅第870083734號函,公務人員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