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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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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問答集
更新日期113-01-25
一、依國稅局講師資料,經宣布為颱風假當日,自願加班者,所支加..
一、現役軍人目前並無「加班費」給與項目。 二、國軍加班誤餐費(150元)及夜點費(60元),業經財政部100.7.6.台財稅10000198150號函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本部100.7.15.國主財會1000002321號令轉頒)。 <詳全文>
運動選手參加比賽所獲獎金須扣繳稅款,可否減列所須支付聘請防護..
一、競技、競賽獎金係以總額計算;如參加國外機構舉辦之比賽,因非屬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不在我國綜合所得稅課徵範圍。 二、運動選手如比賽成績優異,獲得政府所給付之獎金,屬政府贈與,可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國軍官兵休假補助費及各項獎金,如未達扣稅標準,是否不必再行繳..
休假補助費及各項獎金,均屬非每月固定薪資所得範圍,依規定每次發放金額不超過新臺幣6萬8,500元者,免予扣繳,惟仍應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詳全文>
各地縣市政府給付之生育補助,應否課徵所得稅?
各地縣市政府為鼓勵生育而發給之生育補助,屬政府贈與性質,財政部已解釋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營利事業之喪葬補助屬當事人遺留之權利,官兵殮葬補助費應如何歸..
殮葬補助屬官兵個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同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免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詳全文>
結婚、生育等各項補助費是否屬於薪資所得?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規定:「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官兵領取婚、喪、生育、子女教育及休假補助費,均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收入。 二、各項補助費屬薪資所得,業經財政部對公教人員解釋在案,非因應軍人薪資所得課稅所作解釋,併此說明。<詳全文>
因應政府少子化政策,各縣市政府給予之生育補助費屬「免稅項目」..
一、國軍官兵生育補助費之申領對象,限為志願役官兵,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薪資所得定義;而縣、市政府所發放之補助費、幼兒教育券等,不分職業、身分,且毋須民眾提供勞務即可領取,故屬政府贈與性質,彙整財政部相關函釋規定如下: (一)台財稅第870083734號函,公務人員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收入,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規定,核屬薪資所得,扣..<詳全文>
每月薪餉扣繳之退撫費,可否免列入薪資所得?列入薪資所得總額?
一、依財政部84.12.11.台財稅第841662792號函釋,公務員依法撥繳之退撫基金應併計撥繳年度所得課稅,爰於計算扣繳稅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 二、軍人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係屬列舉扣除項目,如選擇標準扣除額,則不另行扣除,故於薪餉發放時,不得自薪資所得中減除。<詳全文>
官兵100年薪資所得仍然免稅,但如因故未領,延至101年以後..
依本部100.9.29.國主財會000003228號令轉財政部100.9.19.台財稅10000256020號函釋,屬100年以前應按月給付予國軍官兵之薪資所得,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100年度結束時簽發之團體獎金,如果在收支結束日前(101年..
依本部100.9.29.國主財會000003228號令轉財政部100.9.19.台財稅10000256020號函釋,國軍官兵依100.12.31.以前發布之行政命令而得領取之各項工作獎金及績優獎勵金,於101年以後給付者,免納所得稅。<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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